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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违法典型案件行政处罚结果
发表时间:2019-08-06 08:03     阅读次数:
一男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所承包的鱼池内取土出售,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日前,塘沽区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宣判后,该男子不服,已上诉至市二中院。2004年3月,本市塘沽区无业男子董某通过刘某(已死亡)与塘沽区6个村庄签订合同,承包经营由以上6村联合管理的火燎洼340亩鱼池,后董某违反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以对鱼池进行清淤为名大量取土出售,造成农用地216.3亩损坏,所售土款据为己有。据一名证人证实,董某每卖一车土收85元,大约卖了五六千车土,收益50万元左右。2007年8月2日,董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刑法》第342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东丽区第六次卫星遥感图斑中的典型案例 东丽区国土分局在调查第六次卫星遥感图斑中,发现一处疑点。经调查,村民李某于2004年分别与村内34人签订《土地转包协议书》,按每亩每年480元的承包金付给转包方,经村委会同意,共计15.85亩。在2005年至2006年期间,以养鸵鸟为名,分批建设了三个厂房、一个仓库,共计投资约100多万元。但在06年底,他就不再养殖鸵鸟,07年准备将此地厂房出租,到07年底总计占地面积16788.3平方米。经东丽区国土分局认定地类为独立工矿,规划性质为耕地。2007年12月20日东丽区国土分局向其下达了《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限3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现此案已申请东丽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个案件中,李某以土地转包形式获取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李某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实际上是建设厂房为了出租谋利,按照法律规定李某建设厂房未经土地部门批准,属于违法行为。二是通过土地转包形式获得土地,没有用于非农业建设。如果是转包土地用于耕作,就不属于非法占地行为。国土资源部通报20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7月8日上午,国土资源部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其中有10起典型土地违法案件,10起矿产资源违法案件。10起土地违法案件分为三类:一是非法占地案6件,分别是:河北省查处石家庄华莹房地产开发公司非法占地案,辽宁省查处大连市旅顺口区双岛樱桃园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案,江苏省查处如皋港经济开发区违法用地群案,浙江省查处奉化市交通投资公司未批先用非法占地案,河南省查处金达和金元房地产开发公司非法占地案,甘肃省查处野林关大酒店非法占地案。二是非法批地案3件,分别是:安徽省查处郎溪县政府及国土资源局非法出让土地和发证案,江西省查处黎川县政府非法批地案,广东省查处遂溪县政府非法征地案。三是违规扩大开发区用地规模案1件,即重庆市查处九龙工业园区违规扩大开发区用地规模案。上述10起土地违法案件涉及违法用地3580余亩,共收缴罚没款900余万元,32名领导干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4起案件已按法定程序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0起矿产资源违法案件主要分为无证勘查开采、非法倒卖矿产资源、矿山企业越界开采、矿业权人以采代探等类,分别是:辽宁省宽甸县苗利等人暴力抗拒矿产资源执法案、河南省汝阳县熊胜克滥用职权倒卖矿山案、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邝社春非法采矿案、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陈玉才非法采矿案、湖南省永兴县马田镇李社平非法采矿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郁德军等人非法采矿案、河北省迁西县宋利国非法采矿案、云南省会泽县建吉芳等人非法采矿案、甘肃省成县茨坝须弥山实业有限公司徐明山铅锌矿越界采矿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南北矿业有限公司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案。这次通报的10起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加大了行政查处和刑事打击力度,有的直接逮捕并追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有的处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大额罚金。对责任人的处罚力度很大。部执法监察局局长张新宝在会上表示,2008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为查处土地违规违法案件提供了重要依据。今后,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土地执法查处公开力度,不定期向社会公开通报各地土地执法情况和典型违规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大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严肃查处了一批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有效震慑了违法分子。宁河县大北镇独立村于某违法占地案例分析2008年4月,经卫星监测发现,宁河县大北镇独立村于某占用本村集体土地1163平方米建设厂房。经宁河县国土资源分局调查询问,于某于去年8月与村委会签订协议,承包该村村边几间废弃厂房及周边废弃地,并于2008年年初开始建设厂房,厂房建筑面积大约1100平方米。经宁河国土分局调查,于某所占土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确定为园地。于某未经县国土资源部门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手续违法建房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和第七十六条,行为已构成违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八十三条的规定,宁河县国土资源分局又先后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出了“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改正,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在规定时间内于某没有执行处罚内容,县国土资源分局于10月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于某兴办乡镇企业,土地使用应符合村庄和集镇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使用。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于某未经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农用地建设厂房,已构成违法用地。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做出了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判罚。宁河县造甲镇冯台村冯某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案例分析2008年4月7日,经宁河县国土资源分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造甲镇冯台村冯某在本村个人责任田里搭建水泥预制板活动板房,用于养殖蘑菇。经我局调查核实,冯某个人责任田规划用途为基本农田,现状为基本农田,占地面积约2亩,所建房屋为水泥预制板活动房屋,建筑面积为1235平方米。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和《天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行为已构成违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八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又先后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出了“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改正,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张某于2008年4月20日自行拆除完毕。张某在自家责任田里建设用于养蘑菇的用房,擅自改变基本农田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天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由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张某在自家责任田里搭建蘑菇房,属于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破坏耕地种植条件,属于土地违法行为。国土部公布4起国土资源违法领域查处结果来源: 中新网2011年8月,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将该案列为省厅挂牌督办的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期间暂停了马鞍山市辖区内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审批;8月20日,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对秀山新区建设指挥部的违法占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234.66亩土地,按照每平方米9元的标准缴纳复垦费,共计140.8万元,并处罚款226.25万元。复垦费和罚款已缴纳。8月28日,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对花山区秀山新区土地征迁指挥部的违法征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将违法征用的418亩集体土地退还原土地使用者。已于9月8日退还。马鞍山市纪检监察机关已分别给予秀山新区建设指挥部指挥长龚玉芝行政撤职处分,指挥部副指挥长陈刚行政记过处分,指挥部指挥长助理、建设局局长董学飞行政记大过处分,花山区委常委兼秀山新区土地征迁指挥部指挥长王斌党内警告处分,花山区土地征迁安置事务管理局副局长兼秀山新区土地征迁指挥部副指挥长吴遵兵行政记大过处分。2010年4月、12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先后以12个批次批准了青铜峡市政府违法批地涉及土地的转用和征收。2010年12月1日、2011年1月3日,青铜峡市政府先后撤销违法批准出让的35宗土地的批准文件,解除了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重新挂牌出让。对宁夏北方温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的违法建设行为,青铜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其立即停工,并依据有关规定分别处以2至8万元罚款。宁夏回族自治区纪检监察机关已决定分别给予青铜峡市市长冀晓翀行政警告处分;吴忠市纪检监察机关已分别给予青铜峡市政府原副市长(现任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康俊杰行政记过处分,青铜峡市政府副市长郭书行政记过处分;青铜峡市纪检监察机关已分别给予青铜峡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张新民行政撤职处分(因涉嫌严重违法违纪,已被依法逮捕),青铜峡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王轩行政撤职处分,青铜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站站长周致远行政记过处分。青铜峡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王新礼因涉嫌严重违纪,已立案查处。2009年11月至12月,昌黎县国土资源局对违法占地按所建项目分别作出4次行政处罚,责令退还土地,拆除在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将案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申请昌黎县法院强制执行。昌黎县法院作出了准予执行的行政裁定。2011年3月,冷水滩区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林业、公安、农业、工商、环保、蔡市镇政府等单位,对违法开采锰矿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违法采矿点已被全部取缔。永州市冷水滩区公安分局已对违法采矿人员进行刑事立案调查。永州市冷水滩区国土资源分局及冷水滩区纪检监察机关分别给予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的蔡市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邓跃林撤职处分,镇民政办主任张强党内警告处分,蔡市镇老埠头村党支部书记伍松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仁湾中心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杨二生进行诫勉谈话。据执法监察局副局长王玲介绍,今年上半年全国国土资源系统坚持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严格执法敢于碰硬,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案例,确实维护国土资源的秩序,为了发挥警示作用,国土资源部决定向社会公布上述4起国土资源违法领域的查处结果。西青区某村委会违法取土案例2009年12月,某村委会以还清村内自来水施工费为由,对本村及别村的土地进行了违法取土、卖土。 2009年12月5日国土部门执法人员对违法取土行为进行了停工并对村委会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但村委会未停止施工,夜间继续违法取土,2009年12月25日,国土部门执法人员再次对违法取土行为进行了停工并对村委会再次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但该村委会在土地执法期间仍然继续施工,顶风作案。经现场勘测,该村委会共计违法取土156729.316立方米,其中在耕地内取土99554.351立方米,在非耕地内取土57174.965立方米。该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系破坏耕地,违法取土行为。根据《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八十条之规定,国土部门已于2010年1月28日责令该村委会在三十日内进行整改,恢复土地原状,并于2010年1月29日对该案立案查处。2010年3月19日对该村委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内容如下:对因违法破坏的74.14亩耕地,按200元/平米进行罚款,共计988.5333万元;对在非法耕地上违法取土57174.965立方米,按200元/立方米进行罚款,共计1143.4993万元。两项罚款合计2132.0326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案涉及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2010年4月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西青区某村委会违法出租土地案例2010年3月某村委会与本村村民刘某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用于建设厂房,按每亩1500元,租赁土地9亩,每年向村委会交纳13500元。2010年5月,国土部门执法人员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了停工并对村委会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2010年6月28日国土部门对该案立案查处,经现场勘测,该地块地类为耕地5亩,沟渠4亩。规划地类为一般耕地9亩。该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系违法出租土地行为。2010年7月17日对该村委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内容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责令其在三十内进行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3500元,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二十的罚款2700元,限期交齐。2010年8月19日,国土部门已将此案移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西青区某村村民违法占用土地案例2010年3月某村村民刘某与本村村委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用于建设厂房,按每亩1500元,租赁土地9亩,每年向村委会交纳13500元。国土部门执法人员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了停工并对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2010年6月28日国土部门对该案立案查处,经现场勘测,该地块地类为耕地5亩,沟渠4亩。规划地类为一般耕地9亩。该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系违法占用土地行为。2010年7月17日对刘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内容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责令限期三十日内拆除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010年8月19日,国土部门已将此案移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梨园头村民李响非法占地建房案经查,该项目占地4亩,地类为农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农用地。李某占地建设活动彩板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四十四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西青区国土资源分局于2012年10月25日对违法当事人李某非法占地案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查处中。经查,项目占地0.45亩,地类为农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林地。胡某占地建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2012年4月23日,天津市西青区国土资源分局对胡某非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12年6月18日,天津市西青区国土资源分局向某镇村民胡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拆除所建厂房300平方米,恢复土地原貌。目前案件查处完毕,已移送法院强制执行。经查,项目占地5.2亩,地类为坑塘水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一般耕地。杨某占地建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2012年2月15日,天津市西青区国土资源分局对杨某非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12年4月17日,天津市西青区国土资源分局向某镇村民杨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拆除所建厂房2611.2平方米,恢复土地原貌。目前案件查处完毕,已移送法院强制执行。经查,项目占地247.81亩,地类为坑塘水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坑塘水面。天津某公司占地建设钢材市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2012年9月15日,天津市西青区国土资源分局对天津某公司非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12年9月26日,天津市西青区国土资源分局向天津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2012年10月20日,天津某公司自行拆除了违法建设项目,目前已恢复土地原貌。经查,项目占地11.33亩,地类为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林地。冯某占地建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2011年4月15日,天津市西青区国土资源分局对冯某非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11年8月3日,天津市西青区国土资源分局对冯某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8月8日,天津市西青区国土资源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对冯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责令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011年9月12日,西青区国土资源分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现已结案。经查,该项目占地59.6亩,地类为水浇地、其他林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沟渠、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建设用地。该村村民委员会的占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属违法占地行为。2013年1月15日,天津市西青区国土资源分局对该村委会的非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依法处罚后,目前该项目已补办用地审批手续。经查,该项目占地2.13亩,地类为水浇地、坑塘水面、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园地、建设用地。该员工占地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四十四条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2013年3月15日,天津市西青区国土资源分局对该员工非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13年4月19日,天津市西青区国土资源分局对该员工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2013年4月23日,天津市西青区国土资源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对该员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地块上的建筑物,予以没收;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地块上的建筑物,责令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经查,该项目占地7.51亩,地类为坑塘水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林地。该村民占地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四十四条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2013年3月18日,天津市西青区国土资源分局对该村民非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13年4月19日,天津市西青区国土资源分局对该村民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2013年4月23日,天津市西青区国土资源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对该村民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责令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经查,该项目占地36.36亩,地类为沟渠、农村道路、水浇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本农田、其他农用地。该村民委员会的占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属违法占地行为。天津市西青区国土资源分局于2013年5月10日对其非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13年6月6日,天津市西青区国土资源分局对该村委会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2013年6月13日,天津市西青区国土资源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对该村委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责令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经查,该项目占地2亩,地类为水浇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本农田。郭某占地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四十四条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经查,该项目占地1.08亩,地类为其他草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一般耕地。左某占地建设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经查,项目占地37.3亩,地类为水浇地、沟渠、农村道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城镇工矿用地。高某占地建设活动板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省政府部署开展治理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专项行动以来,高州市各级高度重视,行动迅速,动真碰硬,依法组织拆除了一批违法违规用地建(构)筑物,有效遏制了违法违规用地蔓延势头,专项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今年2月以来,该市立案查处违法用地336宗,拆除违法建(构)筑物65宗,建筑面积20747平方米,复耕复绿土地面积68034平方米。为使治理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专项行动落到实处,遏制违法违规用地上升势头,高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先后召开了全市专项行动动员会、加温会和推进会,主要领导亲自作讲话,对全市治理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专项行动提出硬性要求,要求全市各级在今年上半年前,迅速拆除一批违法违规用地建(构)筑物,努力消除全市当前违法用地存量,想方设法把该市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降下来。高州市政府会议部署工作之后,各镇(街道)及耕地保护共同责任部门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配合,迅速行动,紧紧围绕“依法报批一批、组织拆除一批、复耕复绿一批、立案查处一批、自行纠正一批”的总体要求,动真碰硬,迅速在全市范围内掀起了治理违法违规用地专项行动高潮,形成市镇两级党委领导,政府牵头,国土、农业、住建、公安、纪委、监察等部门配合的工作局面。各镇(政府)作为耕地保护工作的主体,切实负主体职责,加强属地管理,先后组织拆除违法建筑行动20次,有效震摄了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石仔岭、泗水、东岸、荷花、新垌、谢鸡、石鼓、南塘、曹江等10多个镇(街道)纷纷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依法拆除违法用地上的建(构)筑物65宗,建筑面积20747平方米,复耕复绿土地面积68034平方米。高州市国土资源局作为耕地保护工作的监管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一是局主要领导任组长,靠前指挥,亲自督办;二是加大巡查力度,明确巡查人员、区域及责任,坚持每天开展巡查一次,对违法用地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三是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横幅、宣传车巡回宣传、村村通广播、公布举报电话等形式,全方位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增强社会群众依法用地的法律意识;三是加强对镇村干部的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教育,增强他们依法管地意识;四是开展联合执法。积极联合城管、住建、公安等职能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开展联合执法行动20次,拆除违法建筑物60宗,有效震摄了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经查,该项目占地4.3亩,地类为耕地、沟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农用地。韩某占地建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四十四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宁河国土分局发现该违法行为后,于2014年9月22日对违法当事人韩某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于9月24日对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同年12月2日,宁河国土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违法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为:“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种植条件”。经宁河国土分局多次督办,2015年5月,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2013年9月,乌兰浩特市自来水公司在城郊办事处永联嘎查大坝南侧擅自占用土地7.06亩,其中,耕地1.69亩,其他林地5.37亩,建设新一水厂搭建工人休息区及其他设施,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5年5月11日,乌兰浩特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立案处理。经调查,该项目用地在未办理农用地征收转用手续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1、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2、恢复土地原状。乌兰浩特市自来水公司接到行政处罚决定后,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现已拆除完毕。2014年5月份,北京京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情况下,占用科右前旗呼和马场原种场设施农用地31.54亩建设风电场。2015年4月23日,科右前旗国土资源局立案调查,该公司未批先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四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200平方米。2、对非法占地处以占地每平方米2.0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肆万贰仟零伍拾肆元整。目前,正在依法履行程序当中。2013年9月,突泉县禧利多矿业有限公司擅自在矿区北500米处,占用未利用土地5.09亩平整建设办公室,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4年5月2日,突泉县国土资源局立案调查,该公司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未批先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恢复土地原状。2014年6月9日,突泉县禧利多矿业有限公司自行拆除,现已结案。2012年6月12号张运良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程油子乡义门村土地建厂房,占地面积30.5亩,占地类型:耕地,位于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不符合安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4年2月,国土资源分局巡查发现,某镇某村村民靳某未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该村集体土地建房。经查,该项目占地7.04亩,地类为耕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一般耕地。靳某的占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为此,国土资源分局多次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书面通报镇政府。2014年3月,国土资源分局对靳某的违法占地行为履行了查处程序,下达了违法用地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经过反复对违法当事人做工作,2014年9月,该违法占地项目拆除完毕。1起公开通报案件为张学革非法占用顺义区高丽营镇前渠河村集体土地建设案。据介绍,经查,张学革违法建设地块 位于顺义区高丽营镇前渠河村,面积约13亩,土地利用现状地类为耕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本农田保护区。2012年5月,张学革与前渠河村委会签订《土 地租赁协议》,租期11年。2014年3月,张学革在该地块建设砖混结构房屋300平方米。2014年9月,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通过土地变更调查发 现该违法占地行为后,立即会同高丽营镇人民政府依法对其进行拆除,目前地上物已全部拆除完毕并恢复地貌。2008年至2013年期间,合川工业园通过工投公司(原重庆江城实业公司)与农户签订租地协议,租用南津街道南溪、高阳等村和盐井街道石马村的集 体土地3069.6亩,其中耕地1675.9亩,部分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租用土地后,合川工业园先后修建了园区道路基础设施、拆迁安置还房、污 水处理厂、配气站、排洪沟等基础设施项目,共占用土地2303亩,其中耕地1290.9亩。2009年12月至2015年2月,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分别立案查处,责令其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对符合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的地上建筑物予以没收、对不符合的地上建筑物予以拆除,并处罚款2334万元。2015年2月,合川工投公司已将未动工的766.6亩土地退 回原集体经济组织。2014年4月至8月,宁夏银峰铝业有限公司、宁夏金强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宁夏创业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宁夏酱香舍得酒业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未 经用地批准,相继开工建设厂房,占用永宁县胜利乡杨显村、陆坊村、许旺村和望远镇西位村集体土地共712.74亩,其中耕地629.39亩,2015年3月,永宁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4家企业的违法占地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地上建筑物,并处罚款866.97万元。目前,罚款已全部缴纳,永宁县财政局已没收4家企业的建筑物。2011年12月,内蒙古山路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光伏电厂、专家楼、30万立方米加气块项目,违法占用耕地1274.2亩。2011年12 月,土默特右旗国土局下达责令停工通知书,2012年1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地上建筑物并处罚款。2012年4月,土默特右 旗国土资源局向土默特右旗公安局移送追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刑事责任,同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公司缴纳罚款849.47万元。2014年3月,平遥县卜宣乡南石渠村村民师鹏承包太原市小店区130亩集体土地用于建设马场。2014年7月,已基本建成,马厩、接待中心、管理用房、跑马场等占用土地118.4亩,其中基本农田106.13亩。2014年7月,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小店分局对该案立案调查,2014年11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地上 建筑物并处罚款。但当事人未履行处罚决定。2015年1月,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已按破坏农用地罪,向太原市公安局移送,追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刑事责任。同 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太原市公安局正在立案侦查。2014年3月,陕县国土资源局巡查发现,三门峡云山矿产品有限公司擅自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石料,立即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该公司停止 了越界开采行为。经查,该公司越界开采石料4500吨,销售所得6.3万元。4月,陕县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 采,没收违法所得6.3万元,并处罚款1.89万元。5月,陕县国土资源局将该案移送陕县公安局追究刑事责任。目前,该案由陕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4年4月,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分局巡查发现,玉江矿业有限公司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砂岩矿石,立即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该公司停 止了越界开采行为。经查,该公司越界开采砂岩矿石14.3万吨,销售所得14.3万元。6月,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 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违法所得14.3万元元,并处罚款1万元。11月,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分局将该案移送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追究刑事责任。目 前,该案由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这6起案件中,违法占用耕地的4起,分别是重庆市合川工业园区违法占地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开发闽宁产业城案,内蒙古山路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用耕地建设光伏电厂案,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卜宣乡村民违法占用太原市小店区基本农田建跑马场、马厩和管理用房案。违法违规开采矿藏资源的2起,分别是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三门峡云山矿产品有限公司越界开采案,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玉江矿业有限公司越界开采案。此次挂牌督办的5起案件为: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现代农业示范区13家企业违法占地案,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台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违法用地案,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违法用地案,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政府违法批地案,神东天隆集团新疆五彩湾煤炭有限公司违法采矿案。据介绍,2015年,在认真落实国务院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等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中,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严格执法、重典问责,切实维护 国土资源管理秩序。今年1~8月,全国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挂牌督办了125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公开通报了25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结果。经查,项目占地5.03亩,地类为其他草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本农田。李某占地建设活动板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2015年7月7日,天津市西青区国土资源分局对李某非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15年8月7日,李七庄街政府对李某违法建设项目进行了拆除,目前已恢复土地原貌。经查,项目占地0.92亩,地类为其他草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本农田和其他农用地。崔某占地钢结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2015年10月16日,天津市西青区国土资源分局对崔某非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15年10月30日,王稳庄政府对崔某违法建设项目进行了拆除,目前已恢复土地原貌。经查,项目占地4.2亩,地类为水浇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一般耕地。岳某占地建设仓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2015年12月16日,天津市西青区国土资源分局对岳某非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16年2月1日,镇政府对岳某违法建设项目进行了拆除,目前已恢复土地原貌。48起案件中,涉及土地案件40起,涉及矿产案件8起。其中,浙江开展直接立案查处工作,对1起土地案件进行直接查处。辽宁、安徽、山东、河南、湖 南、广东、重庆、四川、云南等9个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了挂牌督办工作,其中山东挂牌督办12起,河南挂牌督办8起,湖南、广东、重庆各5起。6月6日,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召开新闻通气会,向媒体通报了5起土地矿产违法典型案件,同时挂牌督办1起违法批地案。公开通报的5起 案件分别为:息烽县联红砂厂越界采矿案,清镇市曹衍祥、杨前锋非法采矿案,盘县洒基镇二排煤矿越界采矿案,榕江县古榕大道、中心大道三期工程等项目违法占 用车江大坝土地案,绥阳县人民政府违法批地案。挂牌督办的案件为惠水县人民政府违法批地案。据悉,为进一步加大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监察力度,发挥重大、典型案件查处的警示和震慑作用,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从2011年起,按照相关规定,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对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实行了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制度。记者从国土资源部6月22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1~5月,全国共立案查处违法用地案件1.38万件,立案查处矿产资源领域违法案件953件,共有245名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28名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今年前5个月,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立案查处12起案件,挂牌督办106起案件,公开通报29起案件查处结果。卫片执法检查目前正进入数据汇总和约谈整改阶段。今年的约谈坚持省级人民政府为约谈主体,坚持省级全覆盖开展约谈,坚持开门约谈,总体进展顺利。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服务,有效保障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合理用地用矿需求,减少程序性的违法。要突出市县一级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发现、制止、查处职能,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保证第一时间发现、制止违法用地。这位负责人强调,要不断推进执法监管的常态化、立体化、制度化,综合利用“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视频探、群众报”等多种技术手段,将违法用地用 矿及时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同时,要加大对违法用地用矿案件的查处力度,对重大典型案件要进行立案查处、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维护好国土资源秩序和群 众的合法权益。在201起案件中,涉及土地的有156起,涉及矿产的有45起。黑龙江、浙江、福建、湖南、广东、贵州、新疆等7个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了直接 立案查处工作。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 甘肃、青海等23个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挂牌督办工作。其中,河北19起、湖南16起、陕西13起、山东12起。河北、辽宁、浙江、安徽、福建、河南 等6个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了公开通报工作。其中,河北34起、浙江10起、福建8起、安徽和河南各4起、辽宁2起。国土资源部要求,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案件查处工作力度,重点查处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违法采矿、侵害群众权益案件,并按要求每月月底前将立案查处、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违法案件工作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将适时予以通报。今年以来,为推动2015年度卫片执法检查、2016年新发生违法用地查处整改,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开展打击违法用地专项行动,取得显著成效。截至6月底,全省通过集中查处整改已彻底消除违法占用耕地面积7万多亩。据悉,河北从2015年土地度变更调查开始,改变了以往由地方核查上报变更调查成果的方式,由省国土资源厅聘请专业测绘队伍,深入各地逐图斑现场核 实,直接认定变更调查成果,保证变更调查成果数据的真实可靠。在2015年度卫片执法检查中,河北以变更调查中无合法手续新增建设用地图斑为基数,逐图斑 挂账,将违法图斑明细逐级下发各市、县(区),直至乡镇,实行挂账整改,要求各地必须在填报卫片数据前,将违法用地全部整改到位。对各地上报整改到位的图斑,省国土资源厅继续组织专业测绘人员逐图斑现场核实,到位一个核实一个,确认一个销号一个,确保彻底消除违法状态。辽宁省新民市胡台镇昂邦牛砂场越界采矿破坏耕地案,越界采砂57.6591万立方米,造成昂邦牛村205.7亩集体耕地严重毁坏。目前,已没收砂场全部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其复耕破坏的耕地,对昂邦牛砂场法人杨友明等相关责任人判处最长1年零9个月有期徒刑。国土资源部下达青海省2015年度土地矿产卫片图斑以来,青海省高度重视,组织开展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针对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青海省严格依法立案查处违法案件1794宗,并部署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工作。2015年度,国土资源部下发青海省遥感监测图斑共计9900个,涉及土地面积28.52万亩,经核查,涉及违法图斑共计2521个1798宗,面 积4.54万亩(其中耕地1.44万亩)。下发青海省矿产遥感监测疑似违法图斑共计279个,涉及主要矿种有砂石、黏土、金矿、盐湖矿产等,经核查,矿产 违法图斑160个。针对存在的问题,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在1798宗违法用地案件中,立案查处1683宗,结案1667宗,拆除违法建筑物7.35万平方 米,没收违法建筑物21.98万平方米,收缴罚没款4365.17万元,党纪政纪处分775人次。在160个矿产违法图斑中,青海厅立案查处111宗矿产 资源违法案件,结案81宗,共收缴罚没款193.84万元。青海厅将持续查处整改违法违规问题,全面排查2015年度卫片执法检查中还未依法查处、整改到位的违法用地,对各类违法行为列出清单,分类施策;组 织开展警示约谈,对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数量较大,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全省排名靠前的或组织查处整改不认真、查处整改到位率较低的地区进行约谈;扎实做好2015年度省级卫片预警执法检查;全面落实动态巡查,把各类违法消除在萌芽状态。通报显示:2014年,株洲市局荷塘分局征地拆迁所职工李先春在某商品房储备地和某公路建设用地征拆项目中,明知违反政策,仍帮助叶某等3人多得拆迁补偿款约667万元,并先后收受3人贿赂款16万元。李先春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010年~2013年,怀化市洪江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职工向玉凌在洪江区国土资源局担任财务负责人期间,违反财经纪律,用已经报账的发票重复 报账,骗取国家财政资金5万元;假借领导名义,挪用公款24万元给他人使用,超过3个月未还;以“大头小尾”虚开财政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侵吞公款5570 元。案发后,向玉凌主动上缴违纪款113570元,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015年,澧县国土资源局如东国土所副所长朱东波在小渡口国土所工作期间,与该所职工刘志国共同分管联系小渡口镇董家村、杨家村用地管理,在为董 家村居民蒋某某、田某夫妇和王某某、李某某夫妇办理建房手续过程中,未认真审核,造成了“一户多宅”和超面积建房情况,朱东波和刘志国均受到警告处分。其他7起案件分别是:浏阳市局地质环境科副科长李正誉、办事员程继芳滥用职权吃拿卡要案,耒阳市局党组成员、工会主席杨军利用职权收受礼金案,湘潭 县局花石中心所原所长赵辉平滥用职权乱收乱罚案,华容县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袁为凡受贿案,双峰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绍邦以权谋私优亲厚友案,新化县局吉 庆国土所所长吴雄新截留挪用案,武冈市局马坪国土所所长刘立飞滥用职权乱收乱罚案。9月18日,青海省政府召开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警示约谈会,对全省违法用地严重、工作不力的四区县进行约谈,对5个整改及时、免约谈的县(市、区)提出警示,查找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商议后续整改事宜。省政府要求,一是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区、各部门要以超常规的举措,全力推进违法用地的查处整改,切实把违法用地势头压下去,确保土地管理利用秩序好 转。二是明确责任主体,明确工作任务,确保工作成效,抓紧整改落实。通过拆除复耕或补办手续等途径,积极消除一批违法用地状态,进一步降低违法用地比例, 提升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成效。三是适应新形势,提升管理水平。通过约谈,促使地方政府负责人更加重视依法管地用地、管矿用矿;促使执法方式向“发现在初始、 解决在萌芽”转变,抓早抓小,更好地消除违法状态,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要求被约谈地区政府要抓紧制定整改方案,严肃追究责任,务必限期整改落实到位。未被约谈的地区也要切实履行好 依法依规管理利用土地、严格保护耕地的主体责任,坚决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要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管理利用土地,及时调查和处置土 地违法行为,提高对土地违法问题的防范预警和协同监管能力,不断强化激励约束措施,确保本地区土地管理利用依法有序,科学合理。国土资源执法方面,经查,2013年以来,新发生违法用地问题的钢铁企业7家,均已立案查处;新发生违法用地问题的煤炭企业33家,均已立案查处;新发生违法采矿问题的煤炭企业54家,其中53家已立案查处,另1家已停产停建。2016年2月以来,违法采矿的煤炭企业2家,均已立案查处。安全生产执法方面,各有关地区对辖区内钢铁企业进行了全面排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特别是发生过事故的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其中12省(区、市)共排查出20家存在事故隐患的企业,相关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均已下达整改指令,对问题严重的企业进行停产整顿。煤炭方面,专项执法监察共检查煤矿4624处,查出17495项隐患,其中,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矿井28处,责令停产整顿286处,责令停止采掘工作面542个,提请关闭矿井1处。下一步,部际联席会议将继续深入推进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多发地区、多发企业的执法检查和复查。对于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将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并及时向全社会通报。公开通报的2起案件分别是:一是金俐非法占用朝阳区黑庄户乡双树北村土地建设办公用房案。该违法用地面积8301.86平方米。今年1月20日,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24.9万元。目前,金俐已缴纳罚款,该案已结案。二是李龚杰非法占用大兴区黄村镇鹅房村土地建设办公用房案。该违法用地面积6420.63平方米。今年5月9日,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并处罚款6.4万元。目前,李龚杰已缴纳罚款,该案已结案。北京市规划国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按照市政府和国土资源部统一部署,畅通违法线索举报渠道,加大对违法用地建设打击力度。11月1日,安徽省国土资源厅下发《关于怀远县瑞龙粮业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等4起典型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的通报》,要求各地引以为戒,发挥典型案件的教育和警示作用,加大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力度,确保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健康发展。太湖县驼龙山建材有限公司越界开采案。2015年10月,太湖县驼龙山建材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太湖县小池镇白沙村合法矿区范围外开采0.25万立方米片麻岩并销售,销售获利3.75万元。太湖县国土资源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3.75万元违法所得;并处罚款3750元,现行政处罚已经执行到位。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实施十年来,督察机构不断开拓创新,探索督察业务开展方式方法,尤其在发现问题方面,积累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办法,但问题整改始终是一大难题。整改一般化,深入到政策制度和体制机制层面的十分有限,特别是一些重大典型问题,由于成因复杂,整改需要“碰硬”,不怕得罪人。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将重点案件督办和普遍性问题整改作为破解整改难题的“钥匙”,通过对重大典型问题重点督办,督促省级政府落实重大违规问题统筹整改主体责任,起到了“打击一点,震慑一片”的效果。姜大明总督察提出,土地督察机构“要提高发现土地利用和管理重大问题的能力,深挖问题根源,加大对重大情况和典型问题向省级政府的通报力度。对违法违规突出问题动真碰硬、重典问责,强化对重大问题线索的移送移交和督办,严格整改核查”。按照总督察要求,上海督察局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注重从海量问题线索中挖掘重大典型,并将其与一般性问题进行区分,对问题特别严重的进行重点督办。去年例行督察期间,上海督察局在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和宁波市发现了违规建高尔夫球场、农用地流转“非农化”、违规征地用地等4起重大违法违规案件,报总督察批准后,向四省(市)政府发出重点案件督办函。四省(市)高度重视,迅速组织整改,在规定期限内,不仅消除了违法状态,还对12名责任人依法追究了党纪政纪责任。发现重点问题要压担子。上海督察局把发现重大典型问题作为督察重点,在例行督察方案中予以明确。在责任方面,例行督察要做到重大问题不遗漏,强调发现重大问题的同时,不唯数量、不下指标。在重大典型案件选择上严格把关,重点案件的确定全部提交局务会集体研究,宁缺毋滥,确保筛选出的重点案件具有典型性,真正能起到“查处一案,震慑一片”的效果。做实重大问题要有真功夫。发现、做实、定性重大违规问题,考验着督察干部的业务能力。有的重大违规问题,通过一般的信息处理方法不容易发现,也无法从档案资料中查找。例如,高尔夫球场问题,必须人工对影像数据进行一幅一幅地筛查,发现可疑图斑后到现场查证,有时认定为高尔夫球场,地方却会提交体育公园等文件进行举证。一起典型案件从发现线索、搜集证据、初步认定到最终定性,需要投入大量人力和时间,还需要经办人有过硬的业务水平。如上海市朱家角盆景艺术文化有限公司在青浦区流转土地上,违规建设的42幢别墅及园林景观这一典型案件,就是督察人员审核土地流转项目台账、卷宗资料后,经过细致的数据分析发现的。重点督办要敢于碰硬。对重大违规问题,督察组发现后及时叫停项目建设,第一时间重点督办,并现场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浙江省舟山市城建中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经审批擅自利用规划的公园绿地建设“桃花源”高尔夫球场,宁波市余姚市在租用土地上违规建设“璟月湾”高尔夫球场,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多次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情况下,仍继续建设并扩大用地范围。督察组发现上述两宗重大违规问题后,及时报告局领导,经研究后迅速向浙江省、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发出督办函,督促当地整改,及时将督察发现问题转化为整改行动。重大违法违规问题重点督办,强调落实地方整改责任,省级政府督办,涉案地方政府整改,督察局跟踪进度,坚持“既处理事,又处理人”,改变以往“重处理事轻处理人,处理事易处理人难”的情况,震慑效果明显。引起省级政府高度重视,整改力度和实效超过预期。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往往涉及用地者与管理者、不同部门间复杂的交融关系,整改牵一发而动全身,影响范围大、涉及对象多,这是整改的难点。向省级政府发出重点案件督办函,强化省级政府组织整改主体责任,督促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消除了地方心存侥幸的心理。以重点案件整改带动例行督察地区整改。对某一个地区例行督察结束后,往往会发现大量问题,对地方而言,整改任务艰巨。整改能否顺利推进,问题是否能够解决,重大典型问题是一大关键。典型问题得到整改,就可以有力带动其他问题的整改。实践证明,典型引路,问题整改便可事半功倍,甚至达到“整改一案,规范全省”的成效。通过重点案件督办,发挥敲山震虎、规范长效的作用。典型案件督办,较一般案件要求更严,既要处理事,又要处理人。处理事的过程中,地方通过剖析问题根源,认识到问题本质,从制度、体制、程序方面不断加强管理。以福建省漳州市海峡科技生物有限公司违规征地用地案为例,当地政府部门按要求进行了分类处置,撤销违规征地协议和建筑施工许可证,立案查处违法用地,补办用地手续,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全面进行了整改,并以此案整改为契机,在县域范围内开展违法征地问题全面自查清理,完善了依法管地用地长效机制。将重点案件督办列为督察重要任务,对督察工作和督察干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进了督察组对发现问题方式方法的思考和探索,提高了督察干部综合督察能力。例如,通过省域研判某区域土地流转活跃,结合土地流转台账和空间数据分析,发现土地流转“非农化”问题突出。在问题确认后,是否列为重点督办案件,是否发出重点案件督办函,要经过督察组、分管领导、局专题会多层次研究、集体商定,充分考虑问题性质、原因背景、影响程度、相关部门履职、已整改情况等多方面因素。这一过程,督察干部带着压力和以问题为导向开展督察,对拓宽督察视角、提高综合研判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探索并坚持重大典型问题重点督办,目的是破解当前督察面临的问题整改瓶颈。对发现的重大违规问题重点督办、审慎发出重点案件督办函,督促地方各级政府高度重视,以一起案件为突破口,让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意识到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恶劣影响,督促其加大整改力度。通过分析原因、分类处置、规范管理、建章立制,整改举措和力度便可实现重要突破,在问题处理和责任人处置方面也将超过以往督察的整改预期。要注重激发省级政府用地管地内生动力。以往例行督察的影响力更多集中在地市级政府层面,对省督察力度始终不足。例行督察对问题的挖掘程度较深,对地方土地利用和管理各方面体检较为全面,从中挖掘出重大违规问题的精准度相对较高,特别是对国家三令五申禁止的高尔夫球场、突破法律政策底线重大违规问题进行重点督办,有利于促进省级政府对问题根源、政策实施和体制机制进行分析反思,进而通过一起案件的彻底整改,带动例行督察地区和省级主体层面对同类问题的纠正规范。经查,项目占地3.29亩,地类为坑塘水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一般耕地。孙某占地钢结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2016年10月15日,镇政府对孙某违法建设项目进行了拆除,目前已恢复土地原貌。经查,该项目占地2.02亩,地类为坑塘水面。张奇占地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四十四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3月24日,西青国土分局对张奇非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通报王稳庄镇政府,要求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行整改;4月15日,王稳庄镇政府组织对违法项目进行了拆除,现已恢复土地原貌。经查,项目占地2.99亩,地类为坑塘水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一般耕地。柴某占地彩钢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2016年7月16日,镇政府对柴某违法建设项目进行了拆除,目前已恢复土地原貌。经查,项目占地2.02亩,地类为坑塘水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一般耕地。张某占地彩钢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2016年4月15日,镇政府对张某违法建设项目进行了拆除,目前已恢复土地原貌。【西青区2016年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汇总表】单位:件、公顷其中,江西省康郎酒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至2016年2月期间,未依法获得用地批准,擅自在余干县彭家村占地8亩扩建厂房;余干县体育局于2015年9月起,未经批准擅自在玉亭镇冕山大道旁边占用土地80亩(其中耕地1.36亩)兴建体育公园田径场。余干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对涉事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月22日,国家部委联合公布高尔夫球场清理整治结果。据悉,自2011年4月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积极开展高尔夫球场清理整治工作,目前,清理整治及全面核查工作已经完成,取缔、退出、撤销、整改等清理整治任务已基本落实到位。据悉,全国共有高尔夫球场683个,清理整治结果包括:一是共有111个球场被责令取缔,已停止了经营行为,土地按照规划恢复原状,消除了球场特征,拆除了违法违规建筑物,依法依规追究了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二是共有18个球场被责令退出,其中,17个球场已退出了占用的相关保护区域的土地并按照规划恢复原状,拆除或关闭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消除了球场特征,1个球场在按要求退出。三是共有47个球场被责令撤销,已停止了各类建设和经营活动,并按照地方政府和部门要求消除了球场特征,依法依规追究了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四是共有507个球场被要求整改,其中,11个球场已被地方政府和企业主动关闭,球场项目已不存在;496个球场已进行整改,退出了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的少量耕地,退出了占用的天然林和国家级公益林地,土地复耕、恢复植被后返还给原农村集体组织或原耕作(经营)者,球场排放污染物达到了相关环保标准,消除了防洪隐患,严格了节水措施,规范了取水行为,并依法依规追究了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于今后高尔夫球场建设的监管,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国务院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履行好监督责任,统筹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日常巡查等方式完善监管制度。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发挥好管理职责,一律不得批准新建球场,严格规范管理运营球场,依法监控球场环保、节水、取水等行为。如再发现顶风新建、违规扩建的高尔夫球场,将以“零容忍”态度坚决“一案双查”,问题球场一律予以取缔,严肃追究监管责任。高士峰(右),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冶河中心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近3年来,先后查办国土资源违法案件102起,参与查处国土资源部挂牌督办案件。连续9年工作成绩优良,获嘉奖奖励。2014年度工作成绩突出,获记功奖励。某公司自2015年10月中旬开始向某村一宗承包地倾倒固体工业废料。截至2015年11月,倾倒的废料占用耕地7.6亩,堆放高度2.5米~3米不等,造成上述耕地丧失了耕种条件。经核对,涉案地块地类为耕地,位于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5年11月5日接到群众举报后,我们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到现场进行核查,录制了该公司倾倒废料的视频,并在乡镇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对现场进行了勘测和拍照,向该公司下发了限期改正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但该公司法人代表张某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并继续倾倒废料。在多次制止无效的情况下,我局于11月8日对该破坏耕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由于该公司拒不接受调查,在乡镇工作人员的见证下,我们向其送达了接受调查通知书。之后,商请乡镇政府协助调查,针对此案向市国土部门和区政府进行了专项报告。同时,就此案情况抄告发改、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提请他们按照共同责任机制的要求采取措施。在乡镇政府工作人员的陪同下,我们利用近半个月的时间,走访该村群众,获取了大量的证人证言。在将上述证据固定后,我们再次找到张某,向其讲解法律政策:如果耕地内的固体废弃物并不是临时存放,而是长期占用,就属于《土地管理法》第36条规定的,因使用耕地行为而导致耕地遭到破坏的情况。经过多次沟通,才发现他存在认识误区,以为向耕地里卸点东西不算违法,所以才拒不配合调查。在市局出具鉴定结论后,执法人员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该公司迫于法律的威严,自行清理了倾倒的废料,恢复了土地原状,达到原耕地的种植条件。由于该公司在法院审理前已经主动改正了违法行为,最终张某被判处缓刑。虽然在案发一个月内,违法当事人就受到了应有的惩戒,耕地也恢复了原状。但该案之所以能够快速处理完毕,主要是破坏耕地面积较大,达到移送条件,当事人为减轻刑责主动更正了违法行为。但如果本案未达到移送条件,尽管我们认真履行了制止、双报告、多抄告等一系列程序,在当事人不配合的情况下,也很难有效制止违法行为。而当事人也会因未受到有效制止,误以为自己的违法行为并不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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